一 、背景
為響應「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6 至 2025 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」的政策方向,積極推動鼓勵殘疾人就業措施,促進殘疾 人的社會參與、經濟融合與生活素質。社會保障基金認同創設條件以鼓勵殘疾 人主動計劃再就業和自力更生,遂在現行法規基礎的前提下,推出 “鼓勵殘疾金受益 人就業先導計劃" 藉以增加殘疾人重投勞動市場的動機和建立自信。
二 、先導計劃
由 2017 年 7 月 1 日開始,為期半年後,再作評估檢討。
三 、申報條件
3.1 為社會保障基金殘疾金受益人或社會 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; 3.2 須攜同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社會保障 基金辦事處進行申報手續;申請人如未能親臨,可委託他人代辦; 3.3 符合試工期限的資格。
四、 試限工期
自首次試工開始月份起計至第 12 個月為 1 期,每期最多 2 次,每次試工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。
五、次數計算
參與受益人若為 2 個不同僱主工作,將視為 2 次試工。若受雇於同一僱主而工作日數不具連續性 (如散工) ,以首次工作日起計 30日內為試工 1 次。
六、 申報流程
每次試工皆須獨立申報,參與受益人在勞動關係開始前或後的 5日 內 ,親臨或委託他人向社會保障基金轄下 辦事處申報和填寫聲明書,同時在 勞動關係終止或超過 30 日試工期限後的 5 日 內,向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申 報,以儘 快 啟 動 跟 進 程 序 。
七、申辦地點
a)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 : 澳門馬忌士街 2-6 號 辦公時間 : 星期一至四 09:00 – 13:00; 14:30 – 17:45 星 期五 09:00 – 13:00; 14:30 – 17:30 b)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(社 會保障及就業專區)地址 : 澳門黑沙環新街 52 號一樓 P 區 辦公時間 : 星期一至五 09:00 – 18:00 (中午不休息)
八、償還準則
倘試工日數未超出規定,即仍未能成功 投入勞動市場,參與受益人毋須償還已申報試工時段所收取的當月殘疾金。屬以下情況須退還所有不當收取的殘疾金 :
沒有在指定時間內申報參加此項計劃而工作;於試工期限工作多於 30 日;於過去 12 個月已經申報試工 2 次。
九 、提供申領失業津貼支援服務
在符合第 4/2010 號法律《社會保障制度》第三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下,若在最近期申報開始試工日期起計的季度後的 3 個月內,且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,可同時辦理申請殘疾金、失業津貼 (須先向勞工事務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)手續,如殘疾金申請經社會保障基金會 診委員會評定為喪失工作能力者,最終只可獲發殘疾金;如評定為恢復工作能 力而仍無工作者,最終只可獲發放失業津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