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潤生
“長者法”新文本明確社會福利限本地人享有
【本報消息】立法會一常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“長者權益保障法”,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,法案新文本沿用民法典的“撫養”概念,建議撫養長者需滿足其衣、食、住、行等生活供給,亦須每月“畀家用”;但另有協議或理由者除外。倘家庭成員不負起撫養義務,長者可以向法院提訴。
一常會會議昨早十時在立法會舉行,社工局長黃艷梅等官員列席。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總結指出,法案第七條關於長者撫養,延用《民法典》立法精神,政府新文本建議撫養長者須“滿足長者生活需要一切必要供給,尤在衣、食、住、行、健康及娛樂”,亦應“按月作出金錢給付,但另有協議或法律規定,又或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者除外”。
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依順序為配偶或前配偶、子女、長者父母,委員會認為長者父母更為年邁,未能負起撫養責任,建議政府調整,政府抱開放態度。法案新文本建議“倘負撫養義務的人不自願履行義務,長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”。
法定義務早有
委員會認為長者需自行找律師提訴,訴訟時間漫長,相對處於弱勢。建議政府為長者提供更多幫助,如由檢察院提訴、加大法援、或透過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訴訟等,政府稱涉及民事訴訟程序,將作研究,下次會議再作討論。
何潤生表示,《民法典》一直都有“撫養”條文,規定家庭成員撫養的義務,但長者未必認識自身權利,希望通過“長者法”立法,使社會認識該條文及照顧長者,亦希望長者老有所養。
敬老無分疆界
何潤生提及,法案建議長者定義為“年齡六十五歲或以上者,但不影響其他法例就長者年齡而作的特別規定”。因為敬老行為不分疆界,故不論其為本澳或非本澳居民,社會應敬老愛老。
法案亦規定,當“涉及政治權利、社會福利、社會保障及其他全部或部分由公帑承擔的其他權利”,仍按既定法律以本地居民為限,即外地長者無法享用本澳涉及公帑的福利。何認為新的文本既彰顯對長者的平等原則,又區分本地及非本地長者的福利,更為清晰。